股权投资基金问责办法
一、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和清理
1. 提前退出:对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基金,可以按照有关章程(协议)的规定提前退出。
2. 清理收回:对于两年以上未开展实际投资业务的基金,根据相关程序和约定进行清理,以收回财政资金。
3. 绩效较差处理:对于运行绩效情况较差的基金,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二、股权投资基金的决策和审核
1. 建立项目库:建立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库,用于管理和跟踪投资项目。
2. 决策流程:建立健全直接股权投资决策流程,确保决策科学和高效。
3. 专家库和审核工作组:组建直接股权投资外部专家库和设立直接股权投资审核工作组,提供专业意见和帮助项目审核与审批工作。
三、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和行为管理
1. 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管理:对这些人员的任职和从业行为进行管理,以促进基金机构的合规经营和保护投资者权益。
2. 法律法规依据:基金的监督和行为管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如《证券法》、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、《公司法》等。
四、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与淘汰机制
1. 国企基金的退出:要充分发挥国企基金滚动投资的作用,明确退出办法,形成良性的退出与再投资循环。
2. 低效和高风险基金的处理:对投资效率不高、市场化水平低下、存在***失风险、已超过投资期限但仍未退出的基金,需要启动淘汰机制进行处理。
五、股权投资基金的从事行为限制
1. 经商办企业情形:限制基金从事投资开办企业、担任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高级职务、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和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行为。
2. 年度报告要求:领导干部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,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。
六、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监管
1. 新设基金的报送要求: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新设基金时,需要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函件,无需报送相关市级部门。
2. 行政监管措施: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受到《私募基金管理条例》的行政监管,***证监会具有直接和多样化的监管措施。
七、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评级和托管要求
1. 风险评级不规范:某公司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,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。
2. 托管要求不达标:某公司未将基金财产进行托管,也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托管要求。
股权投资基金问责办法包括提前退出和清理、决策和审核、监督和行为管理、退出和淘汰机制、从事行为限制、市场监管以及风险评级和托管要求等方面。这些措施和要求旨在规范基金的运作、保护投资者权益,并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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